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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根据《条例》认定处理在联系服务群众中消极应付、
冷硬横推、效率低下行为

发表日期:2025-09-05 09:11:0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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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联系服务群众中消极应付、冷硬横推、效率低下,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表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的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统计表中,明确对此类问题进行统计和通报。202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着眼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在第一百二十六条对该类问题作出处分规定,督促党员干部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执纪实践中,应准确把握违纪表现和构成要件,综合研判处理。

  准确把握违纪表现形式。一是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无动于衷、消极应付,“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耽误群众生产生活。如某小区居民向社区居委会反映楼道内存在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容易引发火灾等严重消防隐患问题。社区工作人员消极应付,没有及时上报协调,未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解决或者制止违规行为,居民多次询问进度只是敷衍回复,后引发火灾,严重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是为群众办事庸懒散漫、质效不高。有群众反映,有的单位和部门虽然门好进了、脸好看了,但事情依然难办。有的便民服务单位和政务服务窗口办事拖拉,不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要求,导致办事群众多次奔波;有的政府网站运行“僵尸化”,在线办事功能形同虚设,政务服务热线长期打不通,打通也不快速响应,群众的合理诉求得不到解决,造成恶劣影响。如某地车管所牌证管理科负责人擅自决定每个工作日最多办理证照业务20个,办证慢、办证难问题突出,群众多次反映也拒不整改。三是疏于管理、推卸责任。有的干部互推太极,把能办、应办的事项推给他人,看似有所行动实则毫无推动;有的“新官不理旧账”,在部分历史遗留问题上当“甩手掌柜”,对到任之前已签订的合同、作出的承诺不认账、不兑现,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等等。
  准确把握违纪构成要件。监督执纪实践中,要坚持人民立场来看待和分析,把握问题实质,从主观动机、客观表现和造成的后果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研判,精准认定处理。一看主观认识,看行为人宗旨意识、群众观念树立牢不牢固,群众路线执行到不到位,是否把群众冷暖放在心上。本行为的主观方面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在联系服务群众工作中履职尽责、服务好群众,但却消极应付、冷硬横推、效率低下,损害群众利益,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过失,则是由于本身能力问题,难以良好履职,造成效率低下的负面后果。二看客观行为,是否存在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的情形。本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主要包括企业发展、土地征用、城镇拆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助救济、行政审批等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和问题。“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主要是指群众提出的个人诉求或利益诉求,应当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相符合,不能是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无理要求。对于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的无理诉求,不应当给予支持。三看行为后果,认定本违纪行为要求造成不良影响,包括因不及时解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给群众带来较大的损失,引发群众不满,引发群体性事件,社会舆论和媒体高度关注,损害党的形象,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等等。
  准确适用相关条款。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后的消极应付、冷硬横推、效率低下,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一般可归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范畴,属于典型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可依据《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进行处理。消极应付、冷硬横推行为在侵害群众利益的同时,也会对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造成破坏,可能同时违反群众纪律和工作纪律,为了凸显保障群众切身利益、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的目的,群众纪律条款可作为特别条款优先适用。现实中,存在个别党员干部借此类行为外壳以谋“损人肥己”之利的情况,如有的村集体(社区)干部对申请信息公开事项推三阻四,实质是为了掩盖隐瞒截留集体收入等违反财经制度的问题,那么则属于违反财经纪律,应适用《条例》第三十条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又如,有的工作人员在事项申报、流程办理等方面互推太极,实质是为了厚此薄彼,违规帮助特定关系人抢占先机等徇私情、谋私利问题,那么其行为本质属于违反廉洁纪律问题。对上述问题认定处理时,要区分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准确适用《条例》条款进行处置,对于相关消极应付、冷硬横推的行为,可作为量纪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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