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中按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红包”是指以赠予方式给予或获得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购物卡等。
第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红包 ”。对不能拒收的“红包”,或不能判断是否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红包”,应在30天内如数上交。
“红包”为现金的,上交方式有三种:一是个人直接存入市统一设立的廉政账户;二是交给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或人事部门);三是交给市纪委办公室处理。“红包”为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购物卡或其他实物的,按照后两种方式处理。
第五条 市设立廉政账户,户名:中国共产党韶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账号:20050223290264 1238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韶关东堤支行。廉政账户由市纪委办公室管理,并按季度上缴市国库。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通过以下两种方法将“红包”款存入廉政账户:
一是到营业网点存缴。通过到中国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以不署名或实名的方式,将“红包”款存入廉政账户。存款时只需写出账号的后五位数“12388”,或告知银行要将钱存入廉政账户即可。存款凭据或银行记录将作为退收“红包”的合法证据。
二是网上支付。通过登录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 进入“个人网上银行”, 进入点击“缴费站”,再点击“廉政帐户”栏目中的“缴费”,即可将“红包”款转入廉政账户,上述操作结束后可打印相关明细作为退收“红包”的合法证据。
第六条 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人事部门)收到上交的“红包”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当地纪委办公室。“红包”为现金的,由纪委办公室代存入廉政账户;“红包”为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购物卡或其他实物的,按照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中纪发[2008]32号)处理。纪委办公室须向当事人出具收据或票据,作为退收“红包”的合法证据,并按当事人要求须保密的要严格保密。
第七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动、如数上交、如实报告组织的,可以不予处分。不上交、不主动报告组织的,一经发现,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接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红包”,应当追究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部门违反规定接受和赠送“红包”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理外,还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韶关市纪委、韶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