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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干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日期:2011-09-14 00: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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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后的干部管理工作,参照省纪委省监察厅的做法,根据《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韶市办联[2009]62号)和管理干部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察任免

(一)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和处级纪检监察员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商市委组织部提名,共同进行考察,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由市纪委按市管干部有关规定和程序呈报市委任免。

(二)派驻纪检组副组长(纪工委副书记)、派驻监察室正副主任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提名并进行考察,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任免,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三)派驻机构正副科级纪检监察员的任免,由派驻机构提出建议,市纪委、市监察局考察后,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任免,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四)派驻机构处、科级纪检监察员的职数,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根据中纪发[1988]8号、粤纪发[1988]16号文的有关规定和市委有关政策提出方案,经市委组织部审核确定。

(五)派驻机构的干部经市纪委、市监察局批准,可以参加驻在部门组织的竞争上岗和处级干部的选拔。

(六)派驻机构干部的任免调整,市纪委、市监察局应充分听取派驻机构和驻在部门、所属系统及其管理单位的意见。

二、交流和录用

(一)派驻机构干部可在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驻在部门、所属系统及授权管理单位,其他派驻机构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范围内进行交流。干部交流工作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商有关单位实施。

(二)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的交流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按市管干部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纪检组副组长(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的交流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统筹安排,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按程序办理。
  (四)派驻机构其他干部交流由市纪委干部室商派驻机构提出建议,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后,按程序办理。
      
(五)派驻机构干部的挂职锻炼由市纪委、市监察局与驻在部门商议安排。

(六)派驻机构干部的招考录用由派驻机构提出用人需求,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三、教育培训

(一)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共同负责,培训经费由驻在部门负责。

(二)纪检组正副组长(纪工委正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参加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以及本行业的进修培训,由市纪委、市监察局与驻在部门商议后安排;派驻机构干部参加纪检监察业务培训,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安排。

(三)派驻机构干部参加驻在部门的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和党员教育等,由驻在部门负责。经市纪委、市监察局批准,驻在单位可以按规定安排派驻机构干部参加出国(境)培训、考察活动。

四、年度考核和奖惩

(一)市管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市委组织部统一安排和要求,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组织。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纪委述职述廉。

派驻机构其他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统一部署进行,其年度考核结果由市纪委干部室向派驻机构及派驻部门通报。

(二)派驻机构及其干部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表彰奖励或提出表彰奖励建议;非纪检监察工作的表彰、奖励,由驻在部门负责。

(三)派驻机构及其干部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会同驻在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单派驻机构干部的管理

(一)单派驻机构干部与驻在部门内设监察室干部合署办公,干部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共同管理。

(二)市管干部按照市委有关文件的规定管理。

(三)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正副主任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商驻在部门提名,共同进行考察,经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同意后,由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其中派驻机构职务由市纪委任免,内设机构职务由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任免。

(四)其他干部的任免、交流和招考录用等,市纪委、市监察局委托驻在部门管理。但其人员调整和进出需事先书面征得市纪委、市监察局同意。

六、其他事项

(一)派驻机构干部按照规定范围参加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和驻在部门的后备干部推荐。符合后备干部条件和资格的,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和驻在部门均可将其列为后备干部人选。

(二)派驻机构干部的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群团关系仍在驻在部门,由驻在部门负责管理。派驻机构干部享受驻在部门同职级干部待遇,生活福利、医疗、退休等事宜由驻在部门负责。派驻机构干部享受纪检监察工作岗位补贴。

(三)派驻机构干部评定法官、检察官、警衔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由驻在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离岗学习培训和外出公干离开本市时间一周以上的,应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告;出国出境、请假、休假等事宜应同时报市纪委、市监察局批准。其他干部外出公干、请假、休假等事宜由派驻机构领导批准。

(五)双派驻机构科以下干部和市纪委任免的单派驻机构干部档案正本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管理,驻在部门建立派驻机构干部档案副本。

(六)市纪委、市监察局因工作需要,经委、局主要领导批准,可抽调派驻机构干部到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协助工作。

(七)派驻机构干部持有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的工作证件和驻在部门的工作证件。

上述干部管理事项的具体程序和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干部管理事项,参照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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